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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乐业】开栏啦!“十问十答”说说劳动争议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4-04-30 16:49:58 打印 字号: | |

开栏语

“安居乐业”是全社会的美好期盼。劳动争议审判,关乎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的“乐业”梦想。值“5·1”劳动节来临之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开设【西法乐业】专栏,聚焦劳动争议审判及诉源治理工作,重点突出劳企权益的平衡保护,为全面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营造良好就业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书写奋斗篇章。


在日常生活中

有很多劳动者法律意识不足
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充分
小编在这里整理了
劳动争议中
常见的法律问题
“十问十答”
供大家参考


01


Q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吗?

A不可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Q收到仲裁裁决后,何时去起诉?

A区分情况:

(1)如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如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03


Q发生了劳动争议,要向哪个法院起诉?

A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Q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呢?

A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应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及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要注意对照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05


Q劳动争议起诉状怎么写?

A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标题、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落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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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Q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起诉时要如何列当事人?

A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登记的与实际经营者不同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07


Q劳动争议常用的法律法规?

A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主张权利应符合法律法规。劳动争议常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08


Q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A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中,需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公积金缴费证明、工作证或员工证等。

第二,工资标准证据。如工资条、工资确认单、银行流水等。

第三,工作时间证据。如,考勤记录、打卡记录、工时安排表、加班审批等。

第四,解除劳动合同证据。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辞职信、离职证明、送达凭证等。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需要注意,一般情况下,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视听资料及电子应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


09


Q在校学生兼职打工,是否为劳动关系?退休后在外工作呢?

A都不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外务工的,当事人可按劳务关系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0


Q收到判决后,还能做些什么呢?

A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具有上诉权利。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义务人应依照判决书判令的日期和金额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胜诉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ND

来源:民一庭

编辑:审管办 卢娜

制作:李妍君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