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拍卖公告】关于天津市河西区白云山路与绥江道交口川水园14-2-401号房产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1 17:50:03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4月8日10时至2024年4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sf.taobao.com/022/12,户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天津市河西区白云山路与绥江道交口川水园14-2-401号,该标的物所有人为朱寿庆单独所有。


1、该拍卖标的物:


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033391号;房屋结构:钢混;幢号:14-2-401号;建筑面积:180.68㎡ ;房屋总层数9层,所在层4层;规划用途:居住;使用承包期限:2007年11月30日至2077年11月29日;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土地权利性质:出让;登记日期:2017年12月7日。


2、评估价为人民币6242313.66元。


3、物业费、取暖费等具体情况以竞买人实际调查为准。


4、该标的物无人居住,已上电子封条。


起拍价4369620元,保证金:40万元,增价幅度:2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参加本次竞买。但是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应当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前,买受人应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供法院审核,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法院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高法(2022)127号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我市购房资格,并明确提示相应法律后果:


1、竞买人参与竞拍前,应当按照我市购房资格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确认自身具备购房资格。


2、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缴纳保证金后视为自愿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3、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因买受人在我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该次司法拍卖无效,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竞买人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参与竞拍,恶意竞价导致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5、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在竞买前自行到本标的物登记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房产当地的过户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中拍联合(天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中拍联合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022-23259960,16600290059。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拍卖,其使用面积、用途、年限等具体情况均以拍卖成交办理相关权证变更手续后,有关部门确认或换发的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买受人应在收到成交裁定书后15日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税费,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买受人先行垫付,并于垫付之日起10日内凭税务部门开具的、以原产权人名义缴纳的且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的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垫付的各项税费之日至本院向买受人退还发放垫付税费之日期间不计算利息,逾期不向本院申请退还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依法处置拍卖款项。


水、电、气、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等欠费及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办理。


经函询,本案涉及的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内容详情自行查看附件税函。实际缴纳的税费可能因被执行人或买受人实际提交材料的不同或者税费政策的变化有所偏差,此次测算结果仅供参考,最终请以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实际发生价格计算的应缴纳税费额为准。


八、对本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4月3日前向本院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4月16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一案一账号202401040016556297,联行号:317110011894),汇款时请注明用途:买受人姓名+标的物名称拍卖款,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逾期视为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金融服务:


网拍贷注意事项:


竞买人如有贷款需求,请自行与贷款银行及担保公司对接,具体操作及应承担的风险与拍卖人无涉。


贷款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


(竞拍日7个工作日前申请预审批)


联系人:牛经理 18622398572

王经理 13820066654


注:本贷款提供渠道非阿里拍卖互联网渠道。


申办流程简介:竞买人按照贷款银行规定时间申请贷款额度——预审批通过后缴纳竞拍保证金——竞拍成功后申请用款——办理担保手续——办理房产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按月还款


具体操作及应当承担的风险与法院无涉。买受人如使用贷款参与本次竞拍,应当先自行与银行和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询问本市不动产政策和银行贷款政策,上述问题本院不负责解答。如因不符合政策而强行参与竞拍导致无法按时交纳拍卖余款的或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本院将认定为买受人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22-23259960、16600290059

监督电话:022-58313699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19号

拍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查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