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八周年
近日
河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
导致的离婚案件
让我们通过案例
一起来了解相关法律
对家暴说“不”
基本案情
阿芳和大勇两人经他人介绍后
相识相爱并走进婚姻殿堂
婚后某日
阿芳在家中厨房与他人聊天
大勇认为其与他人的聊天内容暧昧
打算翻看其手机
遭到阿芳拒绝后脚踹阿芳
随后
双方又在客厅发生肢体冲突
大勇继续殴打阿芳
阿芳报警
公安机关出警并对大勇进行了口头训诫
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阿芳认为
“他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了,没有和好的可能!我要求离婚,他也应向我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大勇认为
“我们感情确实破裂了,我同意离婚,但是我没有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赔偿阿芳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人婚后发生矛盾
且均认可感情确已破裂
无和好可能
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
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
夫妻之间有独立的隐私权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无权私自查阅对方手机聊天记录等内容
大勇基于无端怀疑对阿芳实施了脚踹等殴打行为,双方自此开始分居,阿芳随即提起离婚诉讼,应当认定大勇实施家庭暴力并导致感情破裂,阿芳有权要求大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认定和处理家庭暴力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后果的典型案件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
依照一方申请
向公安机关调取处警记录
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
从而认定家庭暴力行为
积极维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此呼吁
无论性别,在遭遇家暴时请拨打110报警或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注意收集保存好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主动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权利。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忍耐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
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我们要对家暴勇敢说“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ND
作者:执行局 孙开军
审管办 鲍佳琦
制作:李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