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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拍案】遭遇家暴,请勇敢说“不”!

  发布时间:2024-03-01 17:04:5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3月1日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八周年


近日

河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

导致的离婚案件

让我们通过案例

一起来了解相关法律

对家暴说“不”


基本案情

阿芳和大勇两人经他人介绍后

相识相爱并走进婚姻殿堂

婚后某日

阿芳在家中厨房与他人聊天

大勇认为其与他人的聊天内容暧昧

打算翻看其手机

遭到阿芳拒绝后脚踹阿芳


随后

双方又在客厅发生肢体冲突

大勇继续殴打阿芳

阿芳报警


公安机关出警并对大勇进行了口头训诫

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阿芳认为

“他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了,没有和好的可能!我要求离婚,他也应向我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大勇认为

“我们感情确实破裂了,我同意离婚,但是我没有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赔偿阿芳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人婚后发生矛盾

且均认可感情确已破裂

无和好可能

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

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

夫妻之间有独立的隐私权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无权私自查阅对方手机聊天记录等内容


大勇基于无端怀疑对阿芳实施了脚踹等殴打行为,双方自此开始分居,阿芳随即提起离婚诉讼,应当认定大勇实施家庭暴力并导致感情破裂,阿芳有权要求大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认定和处理家庭暴力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后果的典型案件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

依照一方申请

向公安机关调取处警记录

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

从而认定家庭暴力行为

积极维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此呼吁

无论性别,在遭遇家暴时请拨打110报警或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注意收集保存好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主动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权利。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忍耐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

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我们要对家暴勇敢说“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ND

作者:执行局 孙开军 

         审管办 鲍佳琦

制作:李妍君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