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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安全检查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25 12:07:08 打印 字号: | |
  一、凡来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旁听庭审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

  二、来法院人员,严禁携带管制器械、有毒有害液体等违禁物品。未经允许不得携带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三、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经过安检门前,要将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包括通讯工具等先交予值勤法警暂存,待安全检查后,非违禁物品由本人领回,违禁物品予以收缴,上缴辖区公安部门。

  四、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员及旁听人员进入法院时,未经许可携带的录音、录像、摄影及其他不宜带入法院的器材,由法警指引放置于电子储物柜中寄存,离开法院时自行取回。

  五、违反安全检查规定,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拒绝交出违禁物品,扰乱安检秩序,侮辱、威胁、殴打安检人员者,将视其情节依法进行处理。